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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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设立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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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
【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 (四)住所【证明;
】。
《 (五?)资产证明
【。
【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
?。 第十八条 】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
】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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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
? , :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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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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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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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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