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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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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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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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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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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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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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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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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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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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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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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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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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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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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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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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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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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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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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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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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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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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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