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 :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一【)设立申请书—; 《。。。 ?  :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   ? ,(四)住《所证明;《 《   《  (五)》资产:。证明: , ?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  》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九条 —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   》 ,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   ? ,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