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  】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 《    《第,十七条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设立—申请书?; 《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    】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  :   (四)住所证!明; ? ,。     (!五)资产证明 !。  《  :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    —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 , : ,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 《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 ?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 ,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    — 第二十二》。条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   ? 第二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