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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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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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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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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申请书;—
!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
》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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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所证明《;
】 (五)资产】证明:
】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 :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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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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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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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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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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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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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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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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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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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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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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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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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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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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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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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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