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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  —。   第十七条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一!)设立?申请书; 【 ,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四》)住所证《明; 》     (五!)资:产证明 — ?  :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  —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  》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   《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