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的,应当协助其收集、整理、提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应当协助其收集、整理、提交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
委托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的,律师应当协助其说明合理原因。
第二百二十七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代理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且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死亡;
(三)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四)是否符合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
(五)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相关证据材料;
(六)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七)委托人是否在六个月公告期内提出申请等。
第二百二十八条 律师接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委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第二百二十九条 律师参加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开庭审理,在法庭主持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发表意见;
(二)对检察员出示的有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三)法庭辩论期间,在检察员发言后,发表代理意见并进行辩论。
第二百三十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