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建标库

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一条  律师办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

    第二百二十二条  律师可以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可以协助其制作书面文件提交办案机关审查,或者提请办案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二十三条  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诉案件的和解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达成和解的,辩护律师及代理律师可以提请办案机关向下一诉讼程序办案机关出具从宽处理建议书。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律师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律师参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