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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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系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事宜
【。
第三【十三条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要》求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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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摘抄、—复制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
《 , ,。第三十五条 对于!以下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查阅》、复制
—。
】。 (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
】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申请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
: 】(三:)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申请调取的【检察机关未移送【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材—料
【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
:
《
,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
,
【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
】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
】。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
【
【。 《 , (五?)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 — :(六)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 — (七)》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
?
,
! (八?),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
【 : (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 》 (十)—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
】。 , 《 ,(十一)《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 : 《 (十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
—。
》 【 (十三)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移:送的情况;
—
》 : ? (十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
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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