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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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系: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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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要求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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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摘抄、复》制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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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对于以下】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查阅、复】制
】。 《 (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申请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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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申请调取的【检察机关《未移送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材料
】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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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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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
?。 ?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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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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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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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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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
【
— 《 (八)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 , (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
】 (十)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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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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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
! : (十三【)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移送的情】况;:
】 —(十:。。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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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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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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