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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 》  :   第十》八,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看守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   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被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 律师助理》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     !第十:九条  辩护律师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侦查—机关不许《。可会见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条 !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协助《的可以携经》办案机关许可—。的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  》 ,  :第,。二十一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   第二十二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   ?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  ?    《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    《  :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 ?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  ?  :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 ,  ?       (七!)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    (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   《     》 (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 :      】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  —   ?    《。。(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     】    (》十二)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     【。第二十四条  【。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     第】二十五条 》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     第二!十,六条:。 ,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   ?。。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  《。   ?第二:十七条?  辩?护律师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或执行监视居】住的监管人员 【  —   第二十—八条 ?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  第?二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次数 】    第》三,十条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办理案件需!要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应当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 《     【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时?应当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来—信原件并附卷备【查, —    《第三十一《条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节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