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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     第!十八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看【守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     】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被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 ?    律师—助理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 ,。  第十九》条,  :辩护律?师,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侦查!机关不许可会见【。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条 —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协助的可以携经!。办案机关许可—的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   》。。  第二十一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 ,    — 第二十二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       !。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       【。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     》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       !。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 ,    —     (七)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    《(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       !  (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   ?。 ,。  :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   —      (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      【   (十二)【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  第二十四条  !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 :    第二十五条! ,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   —  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 《    《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    — 第二十七条 【 ,辩护律师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或执行【。监视居住的监—。管人员? , 》    第二十八】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   第二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次数 《 , ,  ?  : 第三十条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办】理案件需要》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应当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 : 《 ,   ? 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时应当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来信原件并附卷【备查  !   第三十一条】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节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