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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  《 , ,。 ,。第六条 《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  :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    《  :。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 ?  : ,   ?  :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 :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 》。   ?   ?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   【 ,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 : ,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设立申请—书;  !     》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旅行社章程; ! 《  :。    《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 ,     》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 ,    (六)【经营场?所证明; 》     !。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 :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 ? ,     》  :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     ! ,。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    《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 ,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 , 《。。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   ?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