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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   《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  —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 , ,     》  :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  》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    】   ?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 : ,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     》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 ,  《  :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   》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 》 ,。。。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设立申请书;】 , ?。  ?。 ,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旅行!社章程; 】    》 ,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   ?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      —。 ,  (六)经营场所!证,明; 【       【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  —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       】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 《    《 第十三条 —。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 ?   ? ,第十五条 》。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 《   ?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  ?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