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
—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 ?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
【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 ? :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
《 《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
【 ,。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
:
—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设立申!请书;
】
: ? , :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旅行社章程;
!
!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
》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 (【。六)经营场所证明】。;
!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
: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
?
—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 【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
? —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 第十二条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
—。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 , 第十五—条,。 ,。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
《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
—。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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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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