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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 : :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      !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   【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 :      】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 ,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 :        】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 , :      —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 ,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设立申请】书; — , , ,     》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旅行:社,章程; 》 :  ?。   ?  :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       【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     (六)】经营场?所证明; 》 : :       【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 :    《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   《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    】    《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第十二条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 《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    第十三条】 ,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 ,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   —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    《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 》  :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