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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
》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
— 《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
, 《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 , :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
《 《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
》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
》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
?。 ,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 ,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 :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设立申请书;
!
— :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旅行社【章程;
—
【。 ,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
: —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 (六)】经营场所证明;
】。
?。
》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 ,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
《 ?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 : , 《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 :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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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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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
—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
《。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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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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