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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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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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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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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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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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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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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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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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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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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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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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或者】予以:集中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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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对,。自行:前来祭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
【 : 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陵园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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