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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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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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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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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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 第二十五】条 :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
《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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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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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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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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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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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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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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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或者予以】集中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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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对》自,行,前来祭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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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陵园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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