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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 《     第】八条 ?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      ! ,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   【  :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 :     —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 》    《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     ! ,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 《    第九条 】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  《。  :。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   》  第十《条  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