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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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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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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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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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第四】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 :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
第四?十八: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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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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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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