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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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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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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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第四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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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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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四十!八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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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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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 ,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 ,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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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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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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