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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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 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以及其—。他食用或者非—食用产品《的活动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储备—。粮
? 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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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补,充技术?要求
第五—十五: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除第九条第二款以】外的规定《
粮【食进出口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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