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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   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以及!其他食用或者非食用!产品的活动 —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储备粮 】 ,   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   ? 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补充—技,。术要求 第五【。十五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除第九】条第二款《以,。外,的规定   【  粮食进》出口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