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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以及其?他食用或者非食【用产品的活动—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储备粮   【  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  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补充技术要求— 第五十五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除第九条第二款】以外的规定》 :。 ,   粮食进出口】。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