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
》
【第七十四《条,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
】 第:七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
— (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
】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
《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
,
!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
》
— , (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 第七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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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
】第,七十八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 —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 : : ,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
【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
》 【 (五?)内容不明》确,的;
《
:
?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
《。
《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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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终!止仲:裁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