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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 》     【第七十四《条,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    】 第:七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    —     (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       】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  《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 ,        !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 》  — ,      (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    第七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 : ,    《 第七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     】第,七十八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      —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  :  : ,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       【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 》       【 (五?)内容不明》确,的; 《 :  ?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 《。    《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 , ,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终!止仲:裁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