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建标库

第五章

    第八十条  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十日”指工作日,“十五日”、“四十五日”指自然日。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