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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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处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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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不】。受本节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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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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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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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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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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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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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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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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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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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 ,仲裁:庭开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便于及时】处理争议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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