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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简易处理
】
】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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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
? , ,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
, : ,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
】第五十七条 —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
】 ,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
》 :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
? : 第五十《八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
— 第五《。十九条 《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
,。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
—第,。六十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
【第六:十一条 《。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
—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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