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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简易【处理 ?  】 ,  第五十六—条 :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  —。     》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     —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  》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    】 第五十七条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     》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    【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 《    第五十【八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    第五十【九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 第六十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 :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