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简易处理》
》
》 , ,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
,
】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
】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
,
, ?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 ?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
?
?。 第五十七【条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
?
】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
—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
第五十八!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
第五十!九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
》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
,。
》 第六十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
】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