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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简易处】理
!。。 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
《
》 ?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 ?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
,
,
《 ?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
【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
第五】十七条?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
】 《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
】第五十八《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
】第五十九《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 第六十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
? 第六—。十一条 《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
《。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