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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   ?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 ,     第四!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   【 ,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     !第四十三条  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 《   》。     》 (: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     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 — ?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  《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 ?    《第四十五条 —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    —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  》    《  :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    《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 :  :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    《。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 ,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 ,   ? ,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 《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    《  :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 ,   《     》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     —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   ?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   ? ,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   【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五《。十条 ?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  》 ,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   》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 :  :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     】第五:十一条 《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  ?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 ,    —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第五十二】。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第五十三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     第—五,十四条 《。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 《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