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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    —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第二十《七条 ?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     》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     》  :。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  》 ,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第二十八条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  ?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     —第三十条 》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     】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 ? :       【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   《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  第三《。。十一条 《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 ,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第—三十四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 : ,   ?。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 《 ,    《 ,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    《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   【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  —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