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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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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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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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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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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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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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
【 ?。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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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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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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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第》。二十:九条 ?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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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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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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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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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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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
—。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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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 —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
【 第三十一条 【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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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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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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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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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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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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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
!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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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 ,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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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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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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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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