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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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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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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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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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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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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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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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 ?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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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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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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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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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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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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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
—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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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 ,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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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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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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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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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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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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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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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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