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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 《  : ,   ? ,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 ,      —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 , ,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 ,。   ?  第?。二十八条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 ,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 ,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 ,   ?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      【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 ,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 ? , , ,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  :  第三十一条 】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二条 ?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  《   第三十三条 !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    《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      【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    】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  》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    —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 ,  《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