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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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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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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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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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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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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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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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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 《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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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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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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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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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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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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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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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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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 第三十条 !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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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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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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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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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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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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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 第三十三条 】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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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
: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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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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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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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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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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