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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 《 ?   ? 第:二十六条 》。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 》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 ,    【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    —   ? ,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 《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  》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     》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   ?。 ,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   第三十条 】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 ,      】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    《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 :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  :  第三十四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  《  :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   —。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