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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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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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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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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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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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 《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 ?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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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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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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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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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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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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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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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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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
】 ,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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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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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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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
—。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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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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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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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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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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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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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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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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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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