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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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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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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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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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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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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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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
【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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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 ,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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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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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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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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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
》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 第三十条 】。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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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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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 :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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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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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
《 ,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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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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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 《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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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
: :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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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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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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