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 ?     》第二十六条 —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  :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  ?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 , :    《 , ,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 》   ?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    《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 , ,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   第二十九条 !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    》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    —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    【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 , , ,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 《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 :     —。第三:十三条 《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 ?    《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      —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   —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