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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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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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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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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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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
!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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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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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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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 ,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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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
【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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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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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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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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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 第三十四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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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 :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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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
: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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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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