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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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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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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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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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
?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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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
】。 《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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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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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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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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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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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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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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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
】 ?。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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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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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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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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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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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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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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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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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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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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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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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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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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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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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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