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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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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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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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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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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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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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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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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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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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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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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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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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 第十五条 】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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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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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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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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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 : 仲裁期间的计算!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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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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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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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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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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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
【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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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 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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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五条 【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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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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