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 《    —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   ?。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  :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   ?    《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     】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 ,  :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 《      —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  》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 《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   ?。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   ?    《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    】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    】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一条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  :  :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  :。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