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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  :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 ?  :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   ?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  —。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   ?  第十五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 :  :。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 :       】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  :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 ?  :   ?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    《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 》 ,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 《 ,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     】  :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     》。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 ,  :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    】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