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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 》    第》。十三条 《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 《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 《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 ?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       】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 ?       【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    】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     】。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    —。 第十六条 —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 》   ?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  《 ,     》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 》   ?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 :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   第二十一条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