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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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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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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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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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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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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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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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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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
【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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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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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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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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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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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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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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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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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
!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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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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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第十九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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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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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 :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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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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