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建标库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