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下列事项为重点:

        (一)从事快递活动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快递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快递业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管理快递业务的电子数据。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场所,包括快件处理场地、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