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快递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涉嫌发生违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电子数据;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开拆检查。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依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情况,在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用户申诉反映的快递服务问题涉嫌违反邮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快递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报告从业人员、业务量、服务质量保障等经营情况。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约谈告诫、公示公告等方式指导和督促快递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安全隐患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服务行为发生异常、可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和条件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