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建标库

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条  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第六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第六十三条  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