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收! 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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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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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
! , 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明收—拘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
《。 《铁路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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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收拘—时拘留?所应当查验》送拘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
【
? 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
【
, ?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 《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
》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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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 第十七条 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出—具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
: 《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
《 》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 ? ,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
—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
?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
?。 《第十九条 》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
? : ?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
】 :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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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
》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
: ?第二十条《 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拘留所应当【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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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
》 第二十一条— ,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出具收拘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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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收拘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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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
《 第二十【三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填写被【拘留人登记表采【集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照片?等,信息: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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