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收, 拘
《
》
》。第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
: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
》
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明《收拘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
】 铁路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
?
,
第【十,四条 收拘—时拘留所应》当查验送拘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
【
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
!
《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
? 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
,
《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
》。 第十《六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
—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
】第,十七条 《 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出具—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
—。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
】 ,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
】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
! :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
—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
? 《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 :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
!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
,
【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 ? 《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
《 :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
:
— :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
—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
:
? 第二—十,。条, 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拘留:所应当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
—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
?
《 第二十一条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出具收拘回执【
:
《 , : 第:二十二条 —收拘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
: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
第二】十三条 《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填写被拘留】人,登记表采集》。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照!片等信息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