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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置和保障 ! 》  ?   第六条  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    【 ,第七条  拘留【所机构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公》安边防?总队(支队)×【×拘留所 】   《。 , 第八条  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 》 :。  《   第九条 【 ,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    【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  :   第十条  】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 ?     第【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置!、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    — 第十二条 —。。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