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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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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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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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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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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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拘留所【机构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公安边防—总队(支队)—××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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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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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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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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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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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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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置、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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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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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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