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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设—置和保障 》  】   第《。六条  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    】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  第七条 — 拘留?。所机构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公安边》防总队?(支队)××拘【留所 】。    第八—条,  :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 【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   》。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 》 ,。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 :     》第十条  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   ?  第十一条 【 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置、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   【  第十二条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