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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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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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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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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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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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拘留所机构—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公安《边防总队(支—队)××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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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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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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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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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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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置、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 第十》二,条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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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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