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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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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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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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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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拘留所机构!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公安边》防总队(支队)×】。×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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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
! ?第,九,条 : 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 :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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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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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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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置、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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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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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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