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