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建标库

第五章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