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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六十二条 !。 供货商、收货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给予《警告;供货商、收】货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 ? 《 , ,  第六《十三条  供货商】、收货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后被撤销—注册登?记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六十四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五条 — 进口废物原—料的收货人》。不如实提供进口废】物原料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部【门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废物原料【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 ,   第六十六条】  收货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出业务范围开展进】口活动?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七条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