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装运前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不受理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一)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1个月内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5批及以上且环保项目不合格检出率达0.5%及以上的;
(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1年内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的;
(三)给未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四)B类预警期间,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再次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五)不接受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0批的全数检验:
(一)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1个月内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且环保项目不合格检出率达0.5%以上的;
(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的;
(三)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装运前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质检总局报告有关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五)日常监管中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
(六)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九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
第六十一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一)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变更材料的;
(二)经其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被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情况未达到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预警条件的;
(三)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