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八章

    第六十八条  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自贸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废物原料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进境物品属于允许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除另有规定外,依照本办法执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和场所内单位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品、残次品、边角料以及受灾货物属于废物原料需出区进入国内的,免于实施进口检验,依据有关规定签发通关证明。

    第七十条  对进口废船舶,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免于提交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和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七十一条  对外籍船舶、航空器及器材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免于提交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装运前检验证书和进口许可证明。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日”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天”为自然日,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三条  来自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进口废物原料的供货商、收货人向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部门提交的所有文件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五条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辅助现场核查工作。

    第七十六条  供货商、收货人注册登记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由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11月22日发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号)、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8月21日发布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