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收!货人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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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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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申!请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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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
【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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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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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
? : ,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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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三)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四【)管:理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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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书面证明《文件
【。
第二【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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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该申请!
! 第二十三条 【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与决定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
》 《。第二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
: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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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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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收?货人申请变》更时应?当将原证书交回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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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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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 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
收货!人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 第二十《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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