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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收货人注册登记】 》   》  第十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十条《  申请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  】。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 》 ,        】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       (】四)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  ?   第二十一条 ! ,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   ?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      — (三?)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     (四【)管理制《度文件; 【    —    《 (五)《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书面证明文件 【 ?  ?   第《二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    】。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该】申请 】。    第二十三条! ,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与?。决,定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  》  : 第二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 ?   ?。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二】十,五条  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收货人申请变更】时应当将《原证书交回》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 《  《 ,  收货《。人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  : ,  第二十》六条  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    》 收货人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    《 第二十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