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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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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十—条 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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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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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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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
? ,。 , ? (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
! (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
, , 》 (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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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质【检,总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
【 ? ,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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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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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
《 ?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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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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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
》 提交的文字—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 , 第十》二条 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 ,。 :。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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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第十三条 】 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与决定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
: 第十四条 !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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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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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供货》商申请变更时应当交!。回原:证书质检总局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
【 , 供?货,商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质检总《局申请注《册登记
! 第十—六条 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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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质检总局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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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质检总局!应当根据供货—商的:。。申请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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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质检总《局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质检总局【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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