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供货商注册登记
!
! 第九《条, :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十【条 ?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
! ?(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
】 》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
! ?(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
!
》 (!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
?
—。 (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
》
》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
,
?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质【。检总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
: 【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
》 : :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 —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
?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
!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
【 ,。 , (?六)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
— 提交《的文字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 ?第十二条 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
】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三条 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与!决定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 第十四条】 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
》 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十五条 【。。 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供货商申请】变更时应当交—回原:证书质检总局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
《
供货】商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质检总局《申请注?。册登:记
! :第十六条 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
? 供》货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质检总】局,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
— :第十七?条 质检》总局应当根据供【。货商的申请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 第十》八条 《质检:总局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质检?总局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