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四章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二十二条  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三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收货人申请变更时应将原证书交回。直属海关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收货人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3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二十六条  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七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收货人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收货人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直属海关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直属海关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细则第二、三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