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收货人实施信用管理,可以依照职责对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直属海关对本辖区的收货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查收货人有无违反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掌握收货人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的退运情况;

        (三)抽查其质量控制体系是否正常;

        (四)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直属海关发现非本辖区收货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出具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海关;对于发现收货人涉嫌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管辖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对收货人实施A、B、C共3类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1年内不受理其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一)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二)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

        (一)废物原料存在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二)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五)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

        (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第三十五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主管海关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一)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二)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  收货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给予警告,收货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

    收货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后被撤销注册登记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货人因走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以及涉嫌走私违法犯罪但拒不到案接受调查的,由直属海关撤销其注册登记资格,不得再申请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