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

    第十条  审查分为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两部分进行,以验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证收货人企业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其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能力。

    第十一条  评审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及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评审组由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海关组织,由2-5人组成,可视情况邀请主要进口口岸直属海关参加,并可根据业务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辅助现场核查工作。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责任制。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经对申请人所提交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书面评审后,评审组应填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书面评审记录》(见附件2),并做出书面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程序》(见附件3)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见附件4)中的核查要求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应注重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做好核查记录,并对评为“不符合”的核查项目填写不符合项报告。

    第十四条  经评审组现场核查,可以对申请人做出以下3种核查结论:合格、有条件通过、不合格。

    第十五条  被判为现场核查有条件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申请人整改完毕,经评审组跟踪核查通过后,现场核查合格;否则,现场核查不合格。

    第十六条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直属海关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八条  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5)编制证书号,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6)。

    第十九条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核查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根据情况可对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