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三节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并可结合实际申请采用内部评级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集团母公司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第二十九条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第三十条  集团母公司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本办法施行后新增的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执行,存续的表内资产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38号)规定的集团母公司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执行。

    第三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执行。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十二条  集团母公司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合格质物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与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相同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债权,取得与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相同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债权,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第三十三条  集团母公司采用权重法的,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第三十四条  集团母公司应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制定清晰的交易账簿和非交易账簿划分标准,明确纳入交易账簿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以及在交易账簿和非交易账簿间划转的条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第三十六条  集团母公司交易账簿总头寸如未达到80亿元或未超过表内外总资产的5%,可不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第三十七条  集团母公司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8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8。

    第三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分别计量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股票风险的资本要求,并单独计量以各类风险为基础的期权工具风险的资本要求。

    第三十九条  集团母公司应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四十条  集团母公司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8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8。

    第四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以集团母公司最近三年平均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总收入按照本办法附件4的规定进行确认,包括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置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利息净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按照以下公式计量:

    其中:

    KBIA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

    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α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