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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并?可结合实《际申请采用》内,部评级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集团母公!司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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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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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集《团母公司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
《 本办法施行后新!增的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执行存续的表内资】产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38】号)规定的》集团母公司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执行:
— 第三—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
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执行?
《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
,
【 ,第三十二条 — 集团?母公:司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 合格—质物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与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相同: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
: , :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债权取得与【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相?同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债权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
: , ?第三:十三条? 集团《母公司?采用权重法》的,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
《 第三十四条! 集团母》公司应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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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集团母公》司应当制定清晰的】交易:账簿:和非交易账簿划【分标准明确纳入交】易,。账簿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以及!。在交易?。账簿和非交易账簿】间划转的条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
【 第三十六》条, 集团母公司【交易账簿《总头寸如未》达到80亿元或未超!过表内外总资产【的5%可不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
《 第三十七条 集!。团母公司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8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8:
《
第【三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分别计量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股票风险的】。资本要?求并单?独,。计量以?。各类风险为基础的】期权工具风》险的:资本要求
【
? : 第三十九条 !集团母公司应—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
, 第四十条 ! 集团母《。公司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8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8
?。。
》。 第四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以集团母公司最【近三年平均》。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 总收入按照!本办法附件4—的规:定进行确认包括【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置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利息净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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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按照以下公式计量!。
—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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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B?IA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
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
!
—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
α—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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