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二节资本定义

    第十八条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其他综合收益。

        (七)其他可计入部分。

    第十九条  其他一级资本包括:

        (一)其他一级资本工具。

        (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溢价。

    第二十条  二级资本包括:

        (一)二级资本工具。

        (二)二级资本工具溢价。

        (三)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

    1.集团母公司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前款所称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集团母公司实际计提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最低要求是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和应计提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集团母公司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2.集团母公司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前款所称超额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集团母公司实际计提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集团母公司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四)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缺口。

    1.集团母公司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缺口是指实际计提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低于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

    2.集团母公司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缺口是指实际计提的信用风险类资产减值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五)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六)固定收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

        (七)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八)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

        (九)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十)对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附属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

    第二十二条  集团母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及附属机构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对应扣除是指从集团母公司自身相应层级资本中一次性全额扣除。集团母公司某级资本净额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从更高一级的资本净额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集团母公司对未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3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小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集团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不含)以下,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可不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资本投资。

    第二十四条  集团母公司对未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30%的部分应从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他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层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集团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含)以上,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可不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资本投资。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递延税资产外,其他依赖于本公司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在集团母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相应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35%。

    第二十七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其他应在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