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二章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及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第十五条  集团母公司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减项。

    第十六条  集团母公司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七条  集团母公司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9%。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