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及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第十五条 集团母公司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减项。
第十六条 集团母公司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七条 集团母公司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9%。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