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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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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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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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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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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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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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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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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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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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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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除上述集》团超额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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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财务?杠杆率?是指集团《合并净资产》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调整后的—合并表?内外资产的比—率
【 第九条 !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性相关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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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参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性管】理及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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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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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性、杠—杆率:、,。资本:管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可以《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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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加强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空!白和减少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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