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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 ?    《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 》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  》 ,。  :第,三条 ? 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 ?    第四条  !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 ,。    —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    【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  ?   ?第八:条  除上述—集,团超额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  》   集团财务【杠杆率是指集团合并!净资:产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调整后的【合并表内外资产的比!率 》     第【九条  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性—相关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 ,    【。。 第十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参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性管理及》。评估程序 》 , :  ?   第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性信息【 ,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性、!杠杆率、资本管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可以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  ?   第《。十三条?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加强【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空白和减!少监:管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