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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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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 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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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
: :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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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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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 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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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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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
第八】条 : ,除上述集团》超,额,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
《 集团财务杠!杆率是指集团合并净!资产: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调整后【的合并表内外资产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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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性相关》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 第十—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参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性管《理及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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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性信息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及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性】、,杠杆率?、,资,本管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可以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 第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加强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空白和减少【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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