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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 :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     》    (一)【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 :   《      (二】)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 ? ,。      !   (三)其他】特殊原因《 《    》。 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对—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产重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一,级以:下子公?司,的产:权转让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其》中拟直接协议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     第三十六!条  转让方采【用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转让方《案制定、资》。产评估、审核材料】报送、转《让协议签署和转【让价款收《。取等项工作 【     第!三十七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直接!协议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     国—有金融企业在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拟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产【权、且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独】资,子公司的《可以不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 》   《 ,。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以直接协议【转让形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转让方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 ,    转让—方应当将拟直接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直接!。协议转让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批 【。 : ,     第四【。十条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等内容; !  :     》  :(,二)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 ?       【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  :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批准协】议转让事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  :。   转让方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    ! 第四十二条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 !    》     (二【)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 :   ?     (三)】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 , :   《    《 , ,(四)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     【第四十三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 ? ,    —     》(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  : ,    《(二)转让方作为】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团】。企业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      —   ?(,三)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     】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转让方所持股—。份的 《 《    第四—十四条 《 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失:去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并!提出书面意见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转》。让方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     —第四十五条 —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    !。 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  !   第四十六条 ! 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受让方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    (一—)具有法人资—格; — ,   ?      (二)!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  (三)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     !第四十七《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转让方、》。上市公司、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住所!; ?      !   (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    《    (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 ?   ?      (五)!股份登记过户条件】; : 》    《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 ! ,      —。  (七)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       !  (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 , ,  《       (九!)协议生效条件 !   —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转】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 ?   ?      (一)!转让方案的实施及】选择受让方的—有关情况;》  【       (】二)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   《      (三)!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   ? (五)《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 】 》     》   ?(六)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八》)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 》  《    《   ?(九)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   —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股份!转让批复文件— 《   《  第五《十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收取转》让价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