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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     第十】一条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   》  第十《二条 ?。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由?控股(集团》)公司审批其—中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  《   转《让,方案包括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产权】转,。让公告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 , 《。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安!置工作 —  《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 , :     第】十五条?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 !    《    (》一)产权转让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 — 》       【 (二)产权转【让,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 ! ,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       】  (四)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   — ,     (五【)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 【 ,     》 , (六)《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 , , (七)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  !       (】八)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支付方式; 】 》  :。。  :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    (十—)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     转】让,金融企业产权—的,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说明 》     第!。十六条  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    《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   ?  :    (》二)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      —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产:。权交易操作规范; ! 》        】(四)?能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依法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    —     》(五)连续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   【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 《     第十【七条  转让方【在确定进场》。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后应当委托该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公《开披露有关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 【 :   《 , 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第十八【条  ?转让:方披露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 ?     》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 — ?       【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 ,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     需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披露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     第—十九条 《 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    】    《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在,不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下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行业准】入、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 ,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    — 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  :第二:十,一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含!2个)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会同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    —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 ,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  第二十二条 】 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 ,    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合同】下同) 《     !第二十三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 《。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   ?  (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 — 《      —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       【 (四)产权交割事!项; ?。 》      —  (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     —。。    (六)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  :     》(七)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 ?。        】(八)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 》        (!九)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  :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办理合【法的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并按—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利《息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或者未办理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前转让方不得申请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 受让?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 【 :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批准相关产》权转让事《项 ? , :     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造成与批】准事项?不,符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   《  第二《十六: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 ,    — 第二十《七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