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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 ?   《  第?十,一条:。 ,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  : 第十二条 —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由控?股(集团)公司【。审批其中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    第十三条 ! 转让方《应当: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 转让方案包括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产权转让》公告: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 , :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安置工作! —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 《   》 , 第十五条 —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 【   【   ?   (一)产【权转让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 】      —  (二)产—权转让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 : 《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  :      (四】)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   ?  :    (五)【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 —       【  (六《。)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七)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 ! ,。    【。   ?  :(,八):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支付:方式; 【       】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十)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    转让金【。融企业产权的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说明 【 ?    《 第十六条  【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       !  (?。。二)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    《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产》权,交易操作规》范; 《 :   《      (四)!能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依法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    《    (五)【连续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 ?。      —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   ?  第十七条  转!让方在确定进场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后应:。。当委托该《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公开披露》。有关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 】    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 第十八条  【转让方披露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 ?       】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  :  :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 《    —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 ,  《 ,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      —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        】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     需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披露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 : : ,。      —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在不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下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行业?。准入、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 , ,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  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     第!二十一?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含:2个:)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会!同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第二】十二条  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   【。  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合同下同【) ? ?     》第二十三《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    !。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     【    (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 — 《    《 ,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       (四!)产权交割事项【; :    】  :。   (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   ?    《(六)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 ,      —  (七)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  :   ? ,   ?(八)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   —      —(九:)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    《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办理合法!的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并按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利息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或者未!办理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前—转,让方不得申请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 ,    — 受让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  【   第二十五条 !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批《准相关产权转—让事项 !    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造成】与,批准事项不符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    第二—。十六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 《   ? , 第二十七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