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
第—十一:条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 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
,
—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由控股《。(集团)公司审批】其中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
】 第十?三,条, , 转让方应》当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
,
,
》 :转让方?案包括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产!权,转让公告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安置工】作
》
,
: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
】
【 第十五条 —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
! — (一)产权【转让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
:
— —(二)产权转让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
》 , 《(四)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 ? , : (五?)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
?。
【 (六)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 : (七)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
】
《 》 ?(八)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支!付方式?;
】 —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 (十)】。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 转让金—融企业产权的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说明》
《。
第十六!条 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
【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 (—二)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
,
! ,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产权交?。易操作规范》;
?
《 【 (四?)能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依法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
:
— ?。 (五)连续【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 《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
: :。。 第十《七条 转》让方在确定》进场: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后应当委托该】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公开披露《有关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
! 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 , 第十八条 【转让方披露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
》 ?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
【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
】 ,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
》 《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
《
? ?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
【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
需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披!露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在不: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下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行业—准入、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
:
—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 , 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
? 第二十》。一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含2个)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会同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
】第二十二条 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
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合同下同】。),
!。 第二十三条 【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
—
: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
【 》(,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
!
: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
】 ?(四)产权交割【事项;
! ? (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
— 》 (六?)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 ? 《 (七)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
!(八:)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 (九】)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办理合法的【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并按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利息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或者【未办理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前转让方】不得:申请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 受让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
】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批!准相关产权转让事项!
?
【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造!成,与批准事项》不符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
第二【十六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
,
? 第二十七—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