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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 :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   》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  第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    【 第六条《  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第【八条 ? 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 《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    《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 》。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   (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   ?    《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 ,     (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   ?     (五)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   【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     (二【)研究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         !(三)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监督一级子】公,司以下的《资产转让事项; 】 , 《        (!四)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