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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  《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    《 第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 《  :   第《六,条  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 ,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 ? ,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    !。。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        】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  《      — (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 《         !(五)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     !    《(二)研究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      — (:三)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监督一级子公司以!下的资产转让事项】; —   ?      (四)!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