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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 《   ?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 《     第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 》 ,。   第六条—  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 ,   ?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  ?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 《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  —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     !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     !    (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   《。      (五)!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 :。 :    《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    】     (—。二)研究《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 》     》 , , (:。三,。)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监—督一级子公司以【下的资产转》让事:项;: , ,      ! ,  (四《)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