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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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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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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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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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 第六条 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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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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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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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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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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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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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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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
【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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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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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
—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
!。 ,(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
—。 — (五?)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 《 (二)【研究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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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监?督一级子公》司以下的《资产转?让事项;
】。
【。 (四)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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