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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 ?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     第—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  ?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    】 第六条  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  ?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   — ,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  —。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 !  — ,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        ! (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    —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   —  :    《。(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    【     (五【),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  —  : 第十条 》。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       !。  (?二)研究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 :  ?      — ,(三)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监督一【级子公司以下的资】产转让事项;— ?     【    (四)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