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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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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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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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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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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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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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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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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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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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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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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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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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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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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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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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
!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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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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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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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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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
】 (—。二)研究《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
》 》 , , (:。三,。)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监—督一级子公司以【下的资产转》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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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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