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
: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
:
,
?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
, —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 ?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
《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
《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
,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
,
,
:。。。
第十四条!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 , 第十五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 第十八条 】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
】。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
第二】十条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
《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
: :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
《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
: 第二十二条 !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
?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 第二十三条 !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