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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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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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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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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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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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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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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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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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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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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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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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 第十五【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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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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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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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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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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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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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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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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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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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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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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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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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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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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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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