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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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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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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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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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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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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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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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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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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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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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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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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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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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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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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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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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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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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
—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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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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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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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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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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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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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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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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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
—。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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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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