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
《
》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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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 ? , :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 ,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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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
《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
—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 ?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
? ?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
《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
【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
《 第十四条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
第十】五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
—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
《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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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
第二十条!。 ,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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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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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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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 第》二十三条 》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
: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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