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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 ,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     【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  《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 :     —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   》  :  :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     第!二十六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   —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      —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