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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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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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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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
》 ? :。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
《 ? 第二十六条 【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 《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 【。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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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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