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第五章乘客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乘客应遵守票务管理规定,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采取尾随、强行冲撞自动检票机等方式逃票。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中断运营时,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票价退还票款。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待的乘客,运营单位应执行票价优待规定。

    第三十五条  禁止乘客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五)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六)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七)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八)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

        (九)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十)影响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乘客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四)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五)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

        (七)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疏散时,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和引导有序疏散。

    第三十八条  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提倡主动给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章上述条款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乘客应遵守乘车规范,听从车站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和要求,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良好公共秩序。

    拒不遵守乘车规范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