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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第二十二!条 :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   《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 ,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  第二十四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 , ?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  《  :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二十七条 【。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