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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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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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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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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患职业病—的;
《。
》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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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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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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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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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故意《犯罪:。的,;,
《
: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 第十七条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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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第十九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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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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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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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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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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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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