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工伤认定
!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
: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 (—四)患职业病—的;
》。
,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
【 ,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 ?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第十【六条: ,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 (一)故!意犯罪的;》
:。
【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
?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
: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第二十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