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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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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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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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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患职业病的;
!。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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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 ,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
,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 ? (:一,)故意犯罪的;
!
《 《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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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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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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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第二十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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