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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  :。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 ,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  》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  —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    【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 :    《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    【 ,   ?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 ,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  :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     】   ?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   《     》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     》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       !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 , ,。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   ?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