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

    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

    鼓励设置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的评价指标。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当公开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