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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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
— 第二十六条】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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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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